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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根据上海演艺工作者联合会(以下简称艺联)《章程》的规定,艺联开展影视推介活动,为影视表演人才的举荐、使用和影视创作拍摄业务提供行业服务。
2、艺联影视演员推介活动属于行业公共服务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服务费收取仅以基本运行成本为计算依据,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3、影视推介活动由艺联影视推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具体组织实施。
项目履行以下服务内容:
(1)注册登记艺联会员和社会人员自愿参加影视拍摄推介报名,制定提供代理签署推介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合同文书;
(2)优秀推介艺联会员及推介非艺联会员担任影视创作和广告创作的各类角色;
(3)组织宣传介绍影视演员,建立影视演员业务信息传播机制;
(4)为本地和外埠在沪影视拍摄工作提供所需的各项服务;
(5)根据需求举办相关培训、讲座或才艺比赛活动;
(6)举荐符合条件的演艺人员加入艺联。
4、项目成员由艺联派员担任主要负责人或骨干。
根据需要,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推介业务人员,或聘请有关人员兼职(含志愿者)从事项目业务。专职和兼职人员一经聘用,可按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5、艺联对项目推进实施领导、协调、监管,并通过制定相关行为准则以及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方投诉等途径确保项目的规范、有序推进。
监督投诉电话为:62562669
二、推介
6、影视演员推介分为二种:
(1)按照剧组和剧本的要求,举荐可担任主配角的演员,供剧组导演挑选;
(2)接受剧组全权委托,直接推介可担任特约演员的从业人员。
7、参加影视演员推介的对象主要是:艺联会员和符合要求的非艺联会员。在同等条件下,艺联会员可优先参加主配角演员和特约演员的推介待选。
8、参加影视演员推介,必须自愿报名,承诺委托,经核准注册登记后,方可取得被推介资格。
9、被推介担任主配角和特约演员的对象一旦入选,在进入拍摄前,个人必须与剧组确定角色任务、工作时间、酬劳费用和付费方式等合约。艺联视情也可代理签署合同。
10、拍摄期间,项目可视情派员为被推介演员提供相关服务。
11、项目对进入拍摄阶段的推介对象负有安全生产保障提醒义务,必要时应接受被推介者委托在相关合同文本上制定相关条款予以明确。
艺联对业经注册登记参加影视演员推介的所有人员提供维权服务。
三、收费
13、项目对推介成功的影视演员只收取一定的服务成本费,其他费用一律免收。影视推介服务成本费一般为被推荐人员酬劳的8-10%,广告拍摄推介服务成本费一般为被推荐人员酬劳的15-20%。服务成本费的收取和收取额度必须在相关合同中明示,并得到双方确认。
14、服务成本费收取按签署的合同规定执行,不得私自收费或以任何理由向制片拍摄方或中介机构以及推介对象多头收费。
15、影视推介服务成本费收取后主要用于推介工作所发生的各类费用,严禁挪作它用。
四、信息无偿采集和宣传
16、艺联无偿采集并提供被推介演员的相关演艺信息进入《会员推介服务数据库》供影视项目制作方遴选所需的角色;在征得被推荐者同意的前提下,该项演艺信息中的部分信息将在艺联网上公布。
17、经注册登记的推介对象,应送交本人的形象资料和艺术创作信息,由艺联影视演员人才库统一建档,统一发布。
18、项目将对取得一定艺术成就的推介对象和具有一定潜力的影视演员实行专题宣传和重点推介。
五、其他
19、本规程应通过艺联网站向社会发布,并在推介对象注册登记时同时发放。
20、本规程由上海演艺工作者联合会负责解释,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试行。
上海演艺工作者联合会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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