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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期间,吴雁泽委员联合吴贻弓、黄宏、濮存昕、李谷一等20多位文艺界委员提出的保护音乐表演者权益的提案引发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本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吴雁泽委员。
记者:应当如何正确看待表演者对于传播音乐作品的作用?
吴雁泽:众所周知,音乐作品的受众是听众。只有作者的劳动而没有表演者的诠释即二度创作,这部音乐作品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而不能在人民的社会生活中产生影响。延伸之,如果一部音乐作品没有表演者的劳动,也就不能生成供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和普通百姓播放和欣赏的音像制品。
由此可见,音乐表演者的表演对于一部音乐作品的传播所起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当前,在音乐著作者的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之后,音乐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保障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他们应像音乐著作人一样,理所当然地、理直气壮地得到自己早就应该拥有的权利。具体地说,是需要解决收取“二次使用费”的问题。
记者: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表演者的权利?
吴雁泽:需特别指出的是,音乐表演者比起其他艺术门类的表演者,为数最多,占有极大的比例。在1961年的《罗马公约》第12条中和1996年的《WPPT公约》的第15条中,对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均有所阐述和规定:在广播电台使用已经发行了的商业性录音制品,需要向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歌厅等公共场所由于使用商业性的录音制品,可以获取下列好处:不必支付雇佣表演者在节目中的演奏、演唱的费用(直播和现场表演不在此列);在使用他人的精神创作和劳动的同时,电台、电视台可以获得巨额的广告收入;公共场所(如歌厅、商场)可以以此招来音乐爱好者及顾客,从而增加不菲的收入。
对于表演者来说,由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及许多公共场所大量播放他们的录音制品而对他们产生了下述负面的影响:失去了许多现场表演的机会,致使收入骤减,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了直接的、巨大的影响;有劳却不获的结果,影响了他们从事音乐艺术工作的热情,对于国家的音乐艺术的发展是不利的。
毫无疑问,表演者的表演及录音制作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使用了上述录音制品而获得的利益,理应分配给音乐表演者和音乐制作者。即电台、电视台及公共场所在二次使用之后,必须分配二次使用费给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很多人以为,一旦立法对表演者加以保护,二次使用费的大部分都将支付给外国表演者。其实,中国当前完全可以采取加以规避的办法。即在中国还没有加入邻接权条约的情况下,在国内立法只保护中国的表演者,暂时只赋予中国的表演者获得二次使用费的权利。这是有先例可循的,日本在1971年立法时和现在的韩国、马来西亚都是如此。
记者:为了更好保护表演者的合法权益,应采取哪些措施?
吴雁泽:为表演者收取二次使用费,必须由相应的表演者集体管理组织或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集体管理组织来完成。这在国际上都是如此。中国音乐家协会在2002年10月成立了音乐表演者权益保障中心,完全可以以其所拥有的几千中国音协会员中的音乐表演者为基础,得到他们以及更为广大的音乐表演者的授权,将此项工作开展起来。
如何重新分配因使用录音制品而获得利益是其根本的问题。为极大地激发中国音乐表演者的创作热情,更好地促进我国音乐事业的发展,应打破多年一贯的不合理体制,我们呼吁,国家版权局应制定规范的、健康有序的、符合艺术规律的保障音乐表演者权益和发展繁荣文艺事业的法律法规,尽早成立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音乐表演者权集体管理组织。
张庆成委员:加强我国古典名著知识产权保护
中华民族光辉灿烂的文化遗产中,古典名著已经被国家公认为“无法估量的精神财富”,在当今文化产业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古典名著不断显示出巨大的市场价值,然而由于利益驱使,一些人将古典作品改编摄制成电视剧,并改头换面印刷成书,开发成电子游戏系列产品等等,这些情况的出现,不仅是对古典作品的不尊重,而且很大程度地破坏了这些经典名著在广大读者心目中的印象。可以肯定地说,前人留下的作品给正在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带来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国际文化的交流也造成文化遗产的不断流失,使遗产文化更加国际化,如对古典名著知识产权再不加以合理保护,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当我们正处于自得其乐陶醉在古典名著恩泽之中时,国外商人已经将手悄悄地伸过来。据媒体报道,中国古典名著《三国志》、《水浒传》等作品已被国外游戏公司抢注为游戏商标。近年来,这种状况十分严峻,比如日本光荣公司已抢注了《三国志——驰骋沙场》、《三国志战记》、《三国志网络》、《三国志无双》、《孔明传》等八个系列产品游戏商标。名著商标被国外不法游戏商大量注册,这意味着我国古典名著知识产权已受到严重影响,并已成为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瓶颈,甚至将面临被国外诉为侵权的危险,如果任这种现象发展,是对历史的极端不负责,对此我们强烈地呼吁,为了中华民族文化遗产,必须打一场古典名著知识产权的保卫战。
对古典名著被抢注商标,目前尚未引起有关部门和人士的足够重视,不仅没有多少国内企业申请名著商标的注册,也没有政府官方机构进行防御性注册,使得国外企业纷纷抢注。即使发现外国人在抢先申请,也没有任何机构能够依据《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商标法》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撤销其注册。据了解,目前除《梦幻水浒传》、《三国志战记》、《孙子兵法》等几个商标已被日本公司抢先注册外,还有部分作品商标已经通过初审公告,但仍在异议期中,为了挽救这些作品的乱注册,有关部门或企业甚至个人,均可根据我国和国际相关商标法的规定,对日本公司抢先申请的商标在公告期内对其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商标管理部门驳回其申请,不予核准注册,达到保护名著的目的。
古典名著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积累下来的历史文化遗产,决不能眼睁睁看到被别人抢走,那应如何防止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
我认为,国家和政府应高度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用伟大的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弘扬和保护祖国文化遗产,极大地提高国人对历史文化名著的认识,提高对它们的保护意识,以实际行动捍卫中华民族文化的尊严,为名著能千秋万代传承于后代而努力奋斗。
为了对民族文化精髓进行必要的保护,相关政府部门应尽快成立国粹保护机构,从法律的角度尽早立法,支持我国尽快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对所有属于中华民族的文化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严格控制和严格审批名著商标注册,这样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例如法国就专门成立了名著保护机构,制度非常健全,如果他国要拍摄名著《悲惨世界》,他们就会依照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进行干预,正确的保护,可使作品不至于被改动得面目全非。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在《文物保护法》的指导下,维护了大量文物的尊严和完好性,“破坏文物罪”的威慑作用十分明显,而中华古典名著和文物同属祖国珍贵的文化遗产资源,只不过一个无形,而另一个有形,但因为没有相关法律保障,古典名著遭践踏和扭曲令人痛心。近几年,国家正不断地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力提升中国传统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而针对古典名著却疏于保护,出现名著惨遭国外商人抢注商标。我们必须刻不容缓地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定出计划和措施,由行业组织加大力度对古典名著商标和版权进行注册保护,进一步加强对古典名著知识产权的保护。
沈仁干委员:加强版权保护,促进版权产业发展
现代版权制度,作为一种激励手段,推动了西方社会文化与经济的发展,也正在推动发展中国家文化与经济的发展。无论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与某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版权产业还不够发达,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1.进一步完善健全版权法律。修订现行《著作权法》,对盗版行为加大制裁力度,特别是刑事制裁力度。2.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特别是盗版行为的司法审判。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省市以及省会城市、中心城市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立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庭。3.加强中央和地方,特别是地市一级的版权行政执法力量。4.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宣传工作。号召各级党委、政府带头学习知识产权法律,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使他们能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工作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完善和落实责任制。5.发展和健全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充分发挥版权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6.宣传版权产业发展较好的地区和企业的经济和成效,发挥这些地区和企业的带头与示范作用。
方兆本委员:图书出版应披露印数和印次
目前,图书出版业日益繁荣,但有些读物在出版印刷时不规范。早年的书籍都详细列出出版者、版次、印次、印数和定价等等,但近年来发现许多书有意无意不写明印次、印数。这种现象给版权保护和出版管理都带来不利影响。
版次、印次和印数的明确披露起码有以下好处:保护知识产权、防止盗印、盗版;维护作者权益;便于监管;有利于收藏和版本研究。希望有关部门能再次完善和明确相关规定,并加强管理与督察。也可以在条形码中设立相关信息(印次、册数等),使之有科学的管理。只要我们为作者、读者、研究者着想。这一问题应不难规范。
金正新(全国人大代表) :以文化立法促进文化发展
文化是国家和民族的灵魂,集中体现了国家和民族的品格,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强弱的重要尺度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文化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律,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文化法制建设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由于现行文化法规由于立法时间较早,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文化立法滞后现实需要的矛盾显得十分突出。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按照用法律、法规管理国家文化事务的要求,加强文化立法已成为一个迫切的需要。
在文化体制立法方面:一是文化管理体制立法。由于政府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立法工作要强化调控及公共服务职能,做到职能法定,依法行政。二是文化体制改革立法。为使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开展,要对文化体制改革的成本投入、人员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法律上的保障,否则改革工作将十分艰难。
在文化产业立法方面:文化产业的社会化程度高,涉及面广,各种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界定,同时还要将国家已出台的鼓励和扶持办法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促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
在文化市场立法方面:目前,对文化市场管理方面只有一个国务院颁布的《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为指导,需要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出操作性更强的文化分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演出市场、娱乐市场、图书市场、文化旅游市场及艺术培训市场管理办法等。对文艺作品的准入和禁入,也要用法律来规范,既要依法保证文艺工作者的创作自由,又要依法进行审查和监督。
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要以法律的形式对基层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予以规范的同时,在国家和省设立文化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二是要建立公共文化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保持逐年对文化事业投入的增长,增长比例不少于同级财政的增长幅度。另外,要通过实施重大文化工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艺创作、扶持民族民间文化以及电影电视等诸多领域,加大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三是要明确各级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和管理方面的责任,要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到各级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到政府的目标管理,纳入到当地的财政预算;四是要特别注意维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文化权益。
在文化环境立法方面:把党和政府的有关文化建设方面的成熟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使之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便规范文化活动经营主体的行为,保证文化的社会主义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摘自《中国艺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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