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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进演艺人才专家鉴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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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上海市文化人才开发专项目录》所列对演艺人才的能力需求和经历业绩;
2、一般应具有专业艺术院校大学本科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3、遵纪守法,无不良职业诚信记录;
4、身体健康,能胜任演艺工作;
5、鉴于杂技、舞蹈、戏曲等艺术门类的特殊性,对特别优秀、有发展潜力的紧缺人才,学历、职称条件可适当放宽,但须具有下列条件:
(1)属于本市紧缺表演艺术人才;
(2)具有扎实的表演基本功和较高的演艺水准,得到同行专家的普遍肯定,在社会上有较大的影响,显现出具有担纲挑樑的发展潜力;
(3)在国内外各类表演、汇演参赛中获个人、集体表演奖项(省部级以上)。
上海演艺工作者联合会
200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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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6-3-20 |